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流行业的基础地位10年来日益凸显。通过对该行业的利润率与承担的税率相比较分析得出,税负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流行业的基础地位10年来日益凸显。通过对该行业的利润率与承担的税率相比较分析得出,税负过重限制了该行业的进一步发展,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物流行业 税收负担 税率
物流企业,根据深圳到湘潭物流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颁布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标准》定义为:至少从事运输(含运输代理、货物快递)或仓储一种经营业务,并能够按照客户物流需求对运输、储存、装卸、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进行组织和管理,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近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业的基础地位也日益增强。2009年3月,国务院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把物流业纳入国家行业振兴规划,提升到全局发展的高度。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网的数据资料显示,2011年前三季度社会物流总额为117.7万亿元人民币,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3.4%。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2万亿元人民币,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4.6%,增速分别比同期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快5.2和5.6个百分点。物流业运行总体形势良好,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基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目标相互适应,稳定性、协调性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稳定因素较多,物流企业面临的税收负担过重,管理和运营成本压力较大,影响了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下,物流企业较为普遍缴纳的税种一般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物流企业要缴纳的主要税种。物流企业在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代理业、配送业等主营业务时,主要缴纳营业税,税率大体分为3%和5%两大类。物流企业经营赢得利润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如果物流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购置运输车辆、使用运行车船、签订运输合同等行为缴纳行为税和财产税;从事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其所拥有的仓库和使用场地,按照现行税法要缴纳固定资产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一条龙的物流服务而承担的税收负担是其一项重要的费用开支,因此,规范税收制度,设计合理的税目、税率势在必行,对于物流企业的长期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物流行业由于自身的服务特性决定了其属于微利型行业。根据《中国现代物流市场发展调查(2006)》的统计结果显示,物流企业利润率在5%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所有被调查企业的47.22%,近一半的企业处于微利状况。据2009年末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润率一般为4%~6%,低于全国所有行业的平均水平。物流行业是生产性服务业,属基础产业,设施投资大,回报率低,很难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限制了物流企业自我累积的能力,从而影响了物流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张。因此如果税收负担过重,将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国家应对该产业实施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同时,我国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提供货物运输、仓储保管、流通加工、配送等多种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涉及的营业税项目有运输业、服务业,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各环节税负不统一。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为3%;代理、仓储、咨询等归入“服务业”税目,税率为5%。而现代物流是综合性的整体业务,一项物流业务往往由多个不同物流服务项目组成,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税率。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多项经营业务时,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韶关到牡丹江物流率交纳税款,无疑会加重提供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现代物流无法发挥其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因此,如能将物流业仓储、货运代理等业务的营业税税率5%,与交通运输业税目税率3%统一起来,则既能体现了税收公平,又便于税收征收管理。
我国虽然从2005年已经开始了对物流企业税收的改革工作,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可以避免物流企业在分包和联运业务营业税全额征税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促进了物流业务的系统化开展。但是在现行税法中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试点企业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而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则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将运费和杂费分开列明,对未分开而合并标注为运杂费的不允许抵扣,从另一方面限制了以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为主要核心业务的物流企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另外,增值税条例中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当物流企业提供流通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经常发生时,物流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同样,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所承接的业务利润率必须高于其应税税率,否则明显是赔本买卖。但是对于物流行业里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平均行业利润率只有3%,而应税税率也是3%,这就使得本来就微利的物流行业进退维艰,税收负担的进一步加重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该行业的发展。
由此看来,我国物流行业的税收水平相对于其低利润率来说确实较高,有失公平原则,既不利于该行业自身的成长壮大,也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国家应本着大力扶持物流行业的态度出发,针对当前税收设立中的不合理现象,切实出台普惠到企的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应税负担,加快我国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王深圳到怒江物流子月,女,1974年生,江苏省南通市人,上海交通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我国物流行业税收现状及改进的方向。